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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小说是本人在被《红楼梦》摧毁三观之后为自己梳理三观而写的小说,所以,第三人称什么的依旧沿袭《红楼梦》里的习惯。≥ ≦本人手里的《红楼梦》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出版的。所以,不要问为什么《红楼梦》里的第三人称只有他。
现在很多网络小说把妾都写得很厉害很嚣张,似乎妾要弄死正妻和正妻留下的嫡子嫡女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事实上,在古代,妾是属于奴籍的一种。
没错,在很多朝代,要想做妾,这个妾原本的出身必须是良民及良民以上的身份,也只有这样身份的女人,官府才会为之出具纳妾文书,才会承认这个女人是某家的妾。否则,没有官府的承认,这种行为就属于野合,也就是通|奸。
但是,一个女人只要拿了纳妾文书,这个女人就不再是良民,相反,他的身份由良民变成的奴仆。
所以,在很多人家,一户人家的女儿做了妾,整个家族都会跟着丢脸。
就跟本文里面的安氏一样。他的家族本来是良民,甚至还是随着新朝兴起的官宦家族,可是,安氏本人却是妾,他的户籍是登记在顾家户籍附属的奴籍的第一类中。
安氏的亲孙女顾七七娘是顾家的姑娘,是顾家的正式家族成员,可安氏却不是。安氏只是妾,顾家付了买妾之资、去官府立了纳妾文书的妾,是奴籍。
本卷之中的这个案件参考了鱼玄机之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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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位朋友曾经就此事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杀死婢女,哪怕是贵族小姐也是要偿命的。
事实上,贵族小姐并不用为杀死婢女偿命。杀人偿命原则只适用于受害人和罪犯身份相等的情况下。
如果杀人偿命原则适用于任何情况的话,那么,康熙的那些儿子怕是每个都要死上十七八遍。
事实上,在古代案件审理过程中,官员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确定案件双方的身份。不仅仅是籍贯、家属都讯息,古代官员比现代官员多了一项工作那就是确认涉案人员,包括死者在官府登记的身份,到底是皇室、宗亲、贵族、官员家眷、平民、奴籍、贱籍。
古代中国是一个身份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贵族小姐就是将处死婢女之后,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什么事情都没有。
鱼玄机之所以要为他的婢女偿命,恰恰是因为鱼玄机本人的身份也在奴籍。
虽然说当时鱼玄机已经出家,可是他在出家之前是某人的妾,妾不是良籍而是奴籍的一种。鱼玄机杀死的那个婢女是他的丫头没错,可在法律上这个丫头跟鱼玄机的身份是一样的。鱼玄机是以奴籍的身份杀害了跟他同等身份的婢女,所以鱼玄机需要为他的婢女偿命,加上鱼玄机身为出家人却不守清规与人通奸甚至因为跟婢女争风吃醋而杀死婢女,罪加一等,最后得到的刑罚就是死刑。
这就是杀人偿命原则。他只适用于受害人和罪犯身份相同的情况下。
如果受害人和罪犯之间的身份不对等,则不满足杀人偿命的原则,具体的罪责判定标准也会根据双方的身份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律法条例。
如果是位尊者杀死位卑者,比方说贵族小姐杀死婢女,一般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是闹上公堂,结果往往是罚钱了事或者就是赔偿死者家属一头牛。
如果是奴仆企图杀死主人,就跟本文中,安氏企图杀死顾七七娘,哪怕安氏是顾七七娘的亲祖母,可在法律上,依旧是奴仆弑主,属于以下犯上的一种。
在不少朝代,只要是以下犯上、奴仆弑主都属于恶逆。有的朝代则会从宽处置。像本文中,身为妾室的安氏谋杀自己的亲孙女顾七七娘,在有些朝代会被归于恶逆,而有的朝代则会考虑双方的血缘关系而从宽处置,但是,即便是从宽处置,安氏向顾七七娘投毒的行为在量刑上也只比恶逆低一等而已。
本文中,安氏投毒导致了跟他身份相等的十九位奴仆的死亡,光着一条就足够不道这个罪名,再加上安氏企图谋杀顾七七娘未遂,罪加一等,所以安氏最后被判处腰斩一点都不奇怪。
ps:就不知道今天会有多少书友被炸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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