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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产业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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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被誉为“朝阳产业”、“黄金产业”、“绿色产业”,具有能耗少、附加值高、效益显著等特点。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拉动gdp增长,更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提升整个国民的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因此,文化产业是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融为一体的新型产业。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文化产业从概念提出到发展壮大,经过了一个从批判到肯定的过程。

一、“文化产业”概念的源起

一般研究认为,“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源于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和“文化工业”的批判。霍克海默等一批理论家认为,大众文化一旦进入民众的生活领地,就会造成人们对大众文化的过度依赖性。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马克思·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合作出版了《启蒙辩证法》一书(德文为:dialektikder aufklarung),书中提出了“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由于是单数形式,当时译作“文化工业”。

在他们的论著中,他们从艺术和哲学的双重视角对文化工业进行了否定性批判,认为文化工业的本质是反大众的,是一种欺骗大众的工具。在他们看来,工业化的文化产品与其他非文化商品一样,变得商品化、标准化和大众化了。他们认为:“文化工业引以为豪的是,它凭借自己的力量,把先前笨拙的艺术转换成为消费领域的东西,并使其成为一项原则,文化工业抛弃了艺术原来那种粗鲁而又天真的特征,把艺术提升为一种商品类型。……文化工业取得了双重胜利:它从外部祛除了真理,同时又在内部用谎言把真理重建起来。”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理论对后来的文化产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同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却对文化工业和大众文化持乐观态度,他在其著作《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充分肯定了大众文化的积极价值和历史意义。

后来,随着大众文化的兴起,“文化工业”理论的局限性愈发凸显出来,“文化工业”也就被“文化产业”所代替。如法国的“文化产业”社会学家(莫林、米亚基)就反对阿多诺和霍克海默采用单数形式的“culture industry”一词,因为它被局限在一种“单一领域”之中,这样一来,现代生活**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文化生产,都被假设遵循着同一种逻辑。后来的英国伯明翰学派和美国文化学派学者都肯定了文化产业的进步作用,并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

直到20世纪80年代,当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一词才得以确定。1980年年初欧洲议会所属的文化合作委员会首次组织专门会议,召集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共同探讨“文化产业”的涵义、政治与经济背景及其对社会与公众的影响等问题,文化产业作为专用名词从此正式与其母体脱离,成为一种泛化意义上的“文化—经济”类型。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文化产业概念的发展,经过了由批判走向肯定,由“文化工业”转化为“文化产业”的过程。

二、“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自从文化产业的概念提出并定型后,国内外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不同层面和视角上的探讨,学者和政府及相关组织都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今天,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定型化的概念。这说明文化产业的内涵处于一个不断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只能结合特定的历史语境去理解和把握。因为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文化传承及意识形态导向,都会影响到对文化产业内涵的认识。

(一)国外对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文化产业的概念源自国外,他们对文化产业的理论探讨和产业实践也走在世界前列。

联合国作为超越国家概念的全球性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该组织在1980年蒙特利尔专家会上对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进行了说明:“一般说来,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产业和商品流水线上被生产、再生产、储存或者分销,也就是说,规模庞大并且同时配合着基于经济考虑而非任何文化发展考虑的策略。”这一概念强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业化标准,印刷、出版和多媒体、视听唱片和电影生产以及相关服务等都在其范围之内。

欧盟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内容产业,认为内容产业是指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及服务的产业”。它包括印刷品(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等)、用作消费的数字化软件。由此看来,欧盟对于文化产业的界定范围是比较狭小的,仅限于信息传媒及服务方面,对高新技术依赖性比较强,大都位于文化产业的价值链上游。

20世纪80年代,英国大伦敦议会也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他们认为:

(1)文化产业是那些没有稳定的公共财政资金维持,采用商业化方式运作的文化活动;是产生财富与就业的重要渠道。

(2)文化产业是所有与文化有关商业活动的通称,其文化产品用于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英国的文化产业概念显得更具有包容性,突出了其经济属性,这一概念在当时也获得了较普遍的认同。

美国的“文化产业”被称为“版权产业”,突出强调了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性质。

在美国,文化产品的工业化程度很高,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和发达的文化传播能力成为美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特征。

法国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传统文化事业中特别具有可大量复制性的产业。”概念对文化产品的可复制性特点进行了强调。

韩国政府1994年在文化观光部(mct)内设文化产业局,韩国文化产业振兴政策正式开始推进。《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与文化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产业。”具体行业门类有: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以及与其相关的产业。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不同是,韩国将传统食品作为文化产业的内容。

日本政府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日本的文化产业统称为娱乐观光业。日本将文化产业划分为3类:“第一,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第二,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文艺演出、体育竞技等;第三,其他商品和行业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形象设计等。”日本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比较严谨,包含了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附加值三个层面,说明日本对文化市场化的重视。文化产业目前已经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日本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文化政策予以支持,“文化立国”是日本政府的重要战略。

以上是主要国家及组织层面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和认识,这些认识成果极为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乎文化产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除此之外,国外大批学者对文化产业的内涵也进行了研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决策。相关的学者及其观点如下: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贾斯廷·奥康纳(justin oconnor)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它们的文化价值”,并界定了16类传统的文化产业:包括“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和传统艺术、视觉艺术、手工艺、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画廊。

英国学者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 garnham)认为“文化产业应是那些适用同类生产和组织模式如工业化的大企业等来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社会机构,这些机构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如报纸、期刊和书籍的出版部门、影像公司、音乐出版部门等”。

美国学者斯科特(allen j.scott)认为,文化产业是指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和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

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教授、前国际文化经济学会主席大卫·索斯比(david throsby)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可以看出,各国学者对文化产业的界定都不尽相同,但有关文化产业的一些核心内涵都得到了体现。比如文化产业的商业价值、产业属性等基本上形成了统一的认识。总体上,不管是官方还是学界,他们对文化产业概念的认识,主要是将文化产业定位在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上,但有的强调工业化标准,有的强调创意和知识产权。基于国外的发展现状,有学者认为国外文化产业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创造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扩散、聚合体系”。

(二)国内对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

我国的文化产业与国外相比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著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发展第三产业》一书中首次提出“文化产业”一词。

1998年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成立。

2000年,“文化产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

2002年党的**报告首次把“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区分开来,并制定了一系列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自此之后,我国的文化产业进入了有序、快速的发展期。

在内涵界定上,2003年9月,中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中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其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活动,他们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他们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从中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在与文化事业的分离中确立的,它从市场和产业的层面满足公众的文化消费需求。这一分离很好地体现出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辩证认识。文化产业的发展毫无疑问可以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使文化产品和服务迅速进入大众消费。但是,文化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放任自流的市场化将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比如过度的娱乐化、媚俗化,日本在这方面已经凸显出严重的问题。因此,我国在注重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时,也毫不放松对其社会效益的监控,并通过公益性文化事业为大众提供优秀的文化成果,以平衡文化产业带来的负面冲击。

同样,我国学者对文化产业也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

胡惠林教授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

张晓明,胡惠林等在《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蓝皮书总报告》中指出:文化产业有种种不同的定义。我们认为,就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在我们这样一个特定的制度环境中,文化产业除了具有一般产业属性之外,还具有某些特殊的社会和意识形态属性。

李江帆教授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具有文化特性的服务产品和实物产品的单位的集合体。”

花建教授将文化产业概括为:以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以创造利润为核心,以文化企业为骨干,以文化价值转变为商业价值的协作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结构。

冯子标教授认为:“文化产业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市场化方式,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活动的总称。这些活动形成了文化艺术业、文化娱乐业、文化产品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广电和音像业、新闻出版业、教育与培训业、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健身与体育业、会展业等。”

邓安球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为市场进行创造、生产、流通、销售具有文化含量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之有联系的各种支撑、参与等活动的集合”。

施惟达认为,文化产业是生产和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从中国学者对文化产业的论述看,他们在界定这一范畴时受到西方研究的影响,推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商业化,但又特别注重文化产业的精神性。而这和我国政府在对待文化产业的总体战略上是一致的。

通过对中外文化产业理论层面上的概观,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都强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肯定了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但在产业分类、范围、发展重心、政策导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界定和认可。在国内通俗一点讲,所谓的“文化产业”即是将各种文化资源按照工业化标准转化为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以获取利润并满足大众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的行业。应该说,文化产业是兼具经济属性和精神属性的行业。

三、“文化产业”类型的划分

文化产业是在现实中操作性很强的文化生产单位,它的发展必须在特定的框架和规范领域内才能更好地管理和操作。因此,文化产业的分类和管理就是一个十分现实和严谨的问题,它不仅具有学术研究的意义,更是文化产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世界各国出于不同的国情和统计依据,对于文化产业的类别划分也存在差异,不同的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

从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看,它的包容性越来越强,文化产业的概念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而联合国的产业分类标准,对于世界各国规范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艺术、视听媒体、社会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10大类。后来联合国对这一分类进行了更加详尽和规范的修订,按照文化产业的性质分为文化内容发展、文化产品的制造、文化内容的翻印和传播、文化交流4大类,下设23个小门类。

除联合国外,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分类标准。如美国的文化产业称为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边缘版权产业4大类,每一类下再细分为小类。其中的核心版权产业包括出版与文学、音乐、剧场制作、歌剧、电影与录像、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视觉艺术与绘画艺术、广告服务等类别,已经成为美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拉动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日本的文化产业称为娱乐观光业,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业(电影制作及放映、展览、音乐及戏剧演出等)、信息传播业(报纸、杂志与图书出版、电视与广告、网络等)、体育与健身业、休闲娱乐业、旅游观光业5类。

韩国的文化产业范围涉及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及其相关的产业。

澳大利亚将本国的文化产业分为5类,分别是遗产类(博物馆、图书档案馆、环境遗产等)、艺术类(文学和印刷、表演艺术、音乐创作和出版、广播、电子媒体和电影等)、体育健身娱乐类、文化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其他文化娱乐类。

加拿大将文化产业分为信息和文化产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电视广播、因特网、电信业、信息服务业);艺术、娱乐和消遣(演艺、体育、古迹遗产机构、游乐、赌博和娱乐业)等类型。

我国对文化产业内容与分类的界定源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要求,是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统一的。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发挥各部门的文化管理功能,2003年7月,由中宣部牵头成立了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组”。课题组第一阶段的成果——《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于2004年3月正式出台,并应用到当年的全国经济普查中。

在这一文件中,还对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进行了界定和区别,理清了哪些是文化产业,哪些不属于文化产业。比如在“记录媒介的复制”中,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而数据复制、与文化无关的软件复制和资料复制则不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

同时,这9类产业部门又可根据与文化的关联程度划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1~4类)、文化产业外围层(5~7类)和相关文化产业层(8~9类)。越靠近核心层,文化产业的文化性越高、越密集;越到外围,文化产业的文化性和文化关联度越低。

当然,文件对产业的分类划分也存在一定争议。正如文件所言,《文化产业分类》采用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因此,也就无法用其划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而且本分类中不包括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尽管存在争议,但这样一个分类划分奠定了我国文化产业统计和管理的基础。

从国内外对文化产业的分类中可以发现,分类的标准并不一致,可以按文化层次、文化性质分,也可以按行业性质和生产方式分,而且具体的产业类别多是交叉渗透的。但这些分类都是结合当地的文化资源、产业基础和基本国情而定的,它们在本国更具有可操作性。就文化产业的生产来说,不同文化产业所生产的产品最后无外乎两类:实物类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实物类文化产品如各种造型艺术、书籍、报刊、文物、音像制品等,以及支撑文化产业生产的相关文化设备;服务类则包含大多数文化产业类别,如各种表演艺术、影视、动漫、广播、游艺、娱乐,以及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都是以提供文化服务为主。以传统产业的划分看,文化产品的生产制造属于第二产业的范畴,而各种文化产品的流通、销售及文化服务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一般来说,理论上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文化产业的分类需要结合本国实际来构建。

四、“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

文化产业作为“产业”除了具有一般产业所具有的特征外,如规模化、市场化、集团化等,还具有其作为“文化”产业所特有的一些特征。这对于我们清晰地、明确地认识文化产业的内涵,探析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前面的论述已经知道,文化产业是以文化资源的研究、设计、开发为依据,并将其文化价值转化为商业价值的产业。和一般的产业相比,文化产业提供的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它的产品不仅能带来利润,更带有精神性和文化性,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文化实力和个人的文化素养。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其特征:

1.文化产业具有精神属性

一般的商品都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属性,商品的价值往往单一地体现在其实用性的使用价值上。比如粮食、木材、原材料、能源、实用工具和服务等,都是以满足物质上的需求而生产的。而文化产业所提供的是文化消费品,它的价值并不是以实用性为诉求的,而是满足消费者在精神上的需求。比如艺术品、影视、音像、书籍、娱乐活动等都不是为了得到实际的用处,而是为了谋求某种心理和精神的满足。或者是陶冶情操,或者是休闲娱乐,或者是提高学识修养。也就是说,尽管文化商品都有物质的载体或表现形式,但是它们的价值并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其所内蕴的文化和精神,甚至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

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具有自己的特征,它的存在往往和国家的政策及意识形态相关联。因此,文化产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成为反映特定国家和地区文化特色的中介和载体。比如美国好莱坞的电影,作为文化产品,它不仅提供了视觉的享受,攫取了高额的利润,更在不断地向外输出美国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透过美国的文化产品,我们能够发现其中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审美情趣、舆论导向等,它们都内化在众多的文化产品中。同样,我国的文化产品也会体现出这一特征,不仅发挥其商业价值,更能体现精神价值,具有完善个人精神、提升国家文化形象的功能。

2.文化产业具有创新品质

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于文化创新,只有创新型的产品才具有生命力。文化产业虽然强调工业化的标准,很多文化产品可以被无限制的复制,但是,最初版本的产生必须具有创新性。而且,创新往往贯穿从设计、生产到流通、消费的整个过程。美国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充分说明创新及对创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文化产业在本质上是以原创性为根本的,作为母本的文化产品具有不可重复性。正是由于创新品质的存在,才使得文化产业的产品或服务获得社会的认同,并且对它的消费使用不会消耗产品的文化价值,能够通过重复生产获得利润,而且生产复制的次数越多,产生的价值越高,影响越大。如果能形成独特的品牌,则更能带来额外的价值。

3.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性

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国家地区的文化环境和政策法规,更受制于其自身的产业规律。

文化产业所提供的商品,前期的固定成本都比较高,但是是否能够收到好的效益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唱片的制作,前期在作曲、录音、混音、编辑等环节都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是否获得创作者和听众满意却难以预料。而且,此类产品的复制成本极低,面临着盗版的风险。在加纳姆看来,这种风险来自“受众对文化商品的使用方式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与不可预测性”。而且,文化商品的受众基于不同的文化水准和价值观,可能会导致文化商品或者因层次问题而出现“曲高和寡”的现象,或者因意识形态而被相关部门限制。

4.文化产业具有低能耗、高附加值的属性

文化产业被称为“无烟工业”,已经非常明确地反映出其产业性质。它主要是依靠智力、知识和文化创新来带动产业发展,而不是通过物质资源的消耗来实现盈利,而且文化产业将文化、艺术、技术、经济相融合,可开发资源丰富,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质。

文化产品及服务的消费往往表现为一种品位的象征,它所内涵的文化价值可以超越其商品价值,满足消费者的感性需求,比如品牌认知、视觉传达、心理体验等,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在这里,消费者关注的是产品或服务的符号价值,文化产业成为生产经营文化符号的产业,可以创造出更多的附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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