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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许遵会接受张斐的建议,将此案交予司马光来审理,不仅仅是让对方服气,更多是因为许遵也了解司马光的为人。
君子也!
不会为达目的,不折手段。
其实目前大家还是信念之争,都还是在规则范围内争辩。
从法制的角度来说,这当然是一件好事。
司马光在接下此案后,也是根据流程,将许遵请来,询问翻案的理由。
许遵也是如实将整个案子全都移交给司马光。
司马光了解过后,便道:“此不足以翻案啊。方大田一案的判决,我暂不评价,但是此案不足以为阿云翻案,因为此案恰恰证明方大田不但没有指使犯妇行凶,且还是反对犯妇这么做。”
许遵道:“我不这么看,此案至少可以证明阿云非心肠歹毒之人,她是被迫走到这一步的,对方基于此,提出对阿云杀人动机的质疑,我觉得很有道理。
另外,对方还请来韦阿大这位新得证人,韦阿大本就是此案的受害者,光凭这一点,足以构成翻案的理由。”
司马光闻言,眉头一皱,道:“韦阿大作为受害者,却要为凶手作证,你不觉得这很奇怪吗?”
许遵道:“故此我才允许重审此案。”
司马光又快速审视了一番供词,问道:“这上面并未写明韦阿大新得供词。”
许遵道:“关于这一点,对方不肯提供。”
司马光道:“为何?”
许遵道:“对方认为他们是弱势的一方,若是过早提供证据,怕会对他的证人造成伤害。”
“岂有此理。”
司马光道:“他凭什么这么认为?”
许遵自打做官以来,就不畏强权,直接道:“就凭他认为我们之前的判决不公。”
司马光瞟了眼许遵,抚须笑道:“罢了!罢了!公不公平,审过便知。”
许遵走后,王师元、齐恢、吕公着等朝中司法大佬便入得门来。
他们中有些是支持司马光的,但也有些是中立态度,比如说这开封府知府吕公着,就是中立态度,其实之前他还更偏向王安石的一些论据,认为阿云不是罪大恶极,不应该判她死刑,但是他对于许遵提出来的防卫过当,那又是非常反对的。
这太离谱了。
这些大佬看过之后,意见是非常一致,表示这些所谓的“证据”,根本就不足以构成重审的理由。
其中唯一可以构成重审理由的,也就是韦阿大这个新证人,他是受害者,当事人,他的供词是非常关键的,但问题是许遵又没有提供具体供词,这是不合规矩的。
司马光呵呵笑道:“若非如此,他们又岂会甘愿让我来审。”
众人是恍然大悟。
如果让王安石来审的话,一旦他们知道原来就这,他们肯定不会答应重审的呀。
这其实就是一笔交易。
吕公着道:“如果许仲途没有把握,他是决计不会要求重审的。”
司马光点点头,道:“就目前来看,这里面就藏着两招,其一,就是我们之前提到过的韦阿大的供词,如果韦阿大翻供,阿云就有可能脱罪。”
这一点他们也都想到了,但是他们认为,如果许遵这么做,那无疑是自取灭亡,要比硬实力,许遵可是比不过他们的。
王师元问道:“其二又是什么?”
司马光道:“其二就是他们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我猜测他们的证据,也并非是铁证,如果事先就告知我们,很可能会被我们一一击破,否则的话,他们根本无须隐藏,故此他们事先并不告知,而目的是要打我们一个措手不及。
可不管他们出得是什么招,只要拿不出铁证来,就不可能为犯妇翻案。”
说到这里,他拿起方大田一案的卷宗,“不过这个张三,倒是令我感到有些诧异,许仲途竟然会将如此重要的案子,交给一个珥笔之民,足见此人有过人之处。”
司马光突然眉头一皱,看着卷宗,低声念道:“张三?”
......
由于许遵提供的证据,少之又少,几乎没有,这只是一门交易,故此司马光他们也没啥可准备的。
而且许遵说法,引起保守派极大的愤怒。
自首减罪好歹也是钻法律空子。
这你们还不满意,还要打成防卫过当。
这就非常离谱。
朝中官员觉得这许遵是越来越无法无天,很多司法大佬们是迫切希望赶紧结束此案。
觉得这很丢人。
如果这都能够成功,那大宋百年法制将毁于一旦啊!
一些之前偏向王安石的官员,也渐渐站在司马光这一边,吕公着就是其中之一。
这些人认为阿云罪不该死,但也绝不是防卫过当。
司马光也不想拖下去,他心里明白,对方就是搭建好一个擂台,孰是孰非,打过才知道。
他马上就以审刑院的名义,重审此案,这审刑院就专门为监督大理寺而设,只有审刑院可以复查大理寺的判决,并且司马光还邀请与此案有关的所有官员前来听审,包括王安石。
其目的也很明显,就是要一锤定音。
别到时又纠缠不清。
话说回来,这其中最郁闷的还就是王安石,他没有想到事情会闹到这一步,他宁可选择权力博弈,因为这么做,事情的走向,完全就不在他的控制中。
但此案关乎他毕生的梦想。
他猜到了开始,虽然许遵不是他的人,但是他了解许遵的为人,许遵必然会抗争下去,因为这确确实实是律法中的一个漏洞,将他调来大理寺,他一定继续主张的自己意见。
但是他没有猜到许遵会用这种方式来抗辩。
翻个屁!
揪着疑点不放就行,剩下的交给我便是。
你这是喧宾夺主啊!
搞清楚谁TM才是主角。
早知如此......!
这甚至导致一向信念人定胜天的王安石也只能在家祈祷,默念三遍,许遵必胜,许遵必胜,许遵必胜。
......
今日便是公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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