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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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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开庭的日子到了。肖红款款落座,法庭公开审理,一齐人等旁听列席,小翠在其中。

法庭上公诉人公诉意见:

一是陈强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自己承认毒品数量有30余公斤,现场回收毒品356克。公诉人指控其犯有特大贩毒罪。

二是陈强持刀杀人事实清楚,陈强自己承认杀害了李刚,并在刀具上找到了陈强指纹。公诉人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并畏罪潜逃。

针对公诉人的意见,肖红进行了反驳。

一是我被告当事人陈强是替人运送箱子,事先并不知道是毒品,况且本案还有其他人未到案,整个贩毒网络不清,指控陈强的进行贩卖毒品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完全不能认定贩毒罪的事实。

二是我被告当事人陈强在兴安街发生车祸事故后,头部被打击至昏厥过去,后被其他毒贩作为人质,带到云尚路平房内,本身应为受害人。李富贵手下李刚持刀想杀害我当事人陈强时,陈强事出于自我保护,夺刀将李刚杀害。后其他毒贩向我当事人陈强开枪射击,陈强破门而出,在警方与毒贩的交火中,陈强为躲避受伤害,才向山上奔跑。本案在陈强与李刚搏斗中,有其他人证在现场,应等抓捕归案后,最终取证,不能立即宣判我当事人陈强有罪。希望警方能将此案全部涉嫌犯罪人员归案后,在开庭审理。

法庭上自由辩论:

公诉人:被告人陈强承认毒品量有30多公斤,这么多毒品自己不可能买来吸毒,只能用来卖的,应该界定为具有贩毒性质。

肖红:我当事人陈强只是为别人运送毒品,事先并不知情,陈强没有上下线,不能把搬运工当成从事买卖的商人。

公诉人:被告人陈强贩毒由于车祸暴露后,潜逃到了云尚路平房内,如果事先不知情,为什么逃跑。

肖红:我当事人陈强在车祸现场,被人打晕,充当了毒贩的人质,被带到平房内,毒贩用陈强作为人质与警方周旋了几个小时。

公诉人:陈强与李刚都是李富贵老板的员工,谁能证明陈强为人质。当时毒贩有两名人质,一男一女,当警方听到有女人惨叫时,认为一名女人质可能遇害,最终在抓捕时看到男人质李刚遇害,而犯罪嫌疑人陈强杀人后畏罪潜逃。

肖红:我当事人是自我防卫,当时是李刚持刀想杀陈强,陈强进行了自我防卫。

公诉人:现场没有打斗痕迹,被害人李刚完全在没有任何反抗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陈强用刀直接割喉,致李刚动脉大出血休克性死亡。

肖红:本案还有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当时李富贵、张奇在现场,人证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本案缺乏人证,应等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进行定案。

自由辩论结束,暂时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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