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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项目规则简介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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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抽签排定运动员的试跳顺序。

2.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1名已获胜的运动员或出现第回名成绩相等时为止。

3.除非比赛中只剩下1名运动员,并且他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则:

(a)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

(b)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4.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5.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

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

(a)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

(b)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额过接隆丛里骑驻华也仅会运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判为试跳失败。

7、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l次或第2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2次或第3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克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1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8.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

注: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清楚辨认横杆的7面和前面。放置横杆时,应使横杆的各面始终朝向侯来的方向。

9.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比赛项目。

10.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11.助跑道的长度不得短于15米。举办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20米,条件允许时,至少应长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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