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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实您现在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您的儿女是被谋杀的,是吗?您只是在怀疑?”李珊问出了自己心中的判断。
“差不多是这样,但是我听说李律师您很擅长挖掘线索啊,所以我才来找您作为我的代理人的。”陈茹以确信的口吻说着,但是其实李珊一时之间没有明白陈茹的意思,只是继续解释着
“陈女士,即使您委托我代理此案,第一手的原初性线索还是需要您来提供的,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涉嫌谋杀的话,这种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规范范围内的,是属于gong an ji guan侦查范围内的,首先我们只有提供出相关的证据,gong an ji guan才能启动立案程序,所以如果我们提供不出证据线索的话,很难追究您所怀疑的这两个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如果签订协议的话,这个风险是需要陈女士考虑清楚的。”
“可以把协议打印出来一份,然后容我回家考虑考虑吗?”
“可以,给你打印两份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的代理周期是从现在到最后获得胜诉判决,需要以获得胜诉判决后的赔偿款的百分比作为代理费;另一份协议的代理周期是从现在到提交证据给gong an ji guan,且不论gong an是否立案都不影响代理协议的效力,代理费较前一份为低。稍后,我将两份内容不同的协议模板打印出来,陈女士可以回去想一想。”
“好,如果我想好了,我再过来找李律师。”说着二人留下了联系方式。
李珊待陈茹离去后,慢慢地复盘陈茹刚才描述的相关事实,李珊深知对于任何事实的确定都不能仅凭单一一方的言辞,譬如说现在仅仅根据陈茹的言语,陈茹所描绘出来的事实中陈茹是一个完全无辜且深爱自己孩子的母亲、而她的前夫和三儿就是丧尽天良的二人,也许陈茹没有过分夸大事实,但是在犯罪学领域-恶毒想法及逞一时之快的言论是无论如何不能成为一个人构成犯罪的理由的,就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
甲男与乙女分手后,乙女怀恨在心,她明确的知道甲男不会滑冰但一直想尝试练习、她也知道滑冰鞋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的,所以在分手后的第二天乙女网购了一双差评特别多的滑冰鞋,在她送给甲男时她心中暗暗想的就是甲男一定要在穿上这双滑冰鞋后受重伤,才不枉费她的一番精心挑选。果然,甲男在收到滑冰鞋的当天就去滑冰场自学滑冰、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胳膊受伤大量流血。关于乙女是否需要对甲男的受伤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均一致认为乙女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在这起由滑冰鞋引发的流血案中,乙女的行为是送给前男友一双滑冰鞋,这属于赠与行为,对于甲男即受赠方来说属于纯获利益(即甲男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增加自身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行为,在生活中朋友之间互送鞋、包等礼品很常见且滑冰鞋本身的危险性是甲男完全可以预料到的,也是一个滑冰爱好者本身应该知晓的一个常识,所以乙女单纯的送了甲男一双滑冰鞋的行为不应当认定她的行为具有社会层面的危险性,所以乙女的赠送滑冰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乙女不应该对甲男的受伤承担刑事责任。
而根据陈茹的讲述,李珊发现陈茹为什么会怀疑是她前夫和那个叶子谋杀的她的一双儿女,最主要的是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叶子曾威胁陈茹“再继续缠着陈茹前夫,有陈茹的苦头”;二是陈茹前夫关于案发时具体在哪里在做什么的不一致的表述。
而能否因为这两个呈现在“言语”上的可疑性就认定陈茹前夫和那个叶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呢?难度很大,因为叶子当时的威胁言语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叶子将威胁转化为具体违法行为的话,那就和前面的滑冰鞋案中的乙女一样,是没有办法认定叶子构成犯罪的;而且陈茹关于其前夫言辞不一的怀疑,也单纯只是怀疑,一个人在经历了巨大的突发事件后,其记忆力是会发生紊乱的,所以单单只是由于陈茹前夫前后不一的表述也是无法认定陈茹前夫构成犯罪的。
所以,其实如果陈茹后续再来找李珊的话,对于李珊来说也将会是一个艰难的选择,究竟是应该引导陈茹签订代理费高但风险也很高的第一份协议还是就只是签订阶段性的普通代理协议呢?虽然第二份协议对于李珊而言,可能没有丝毫的风险但是如果一旦陈茹在后续的接触时能够提供更多的可疑性线索,而李珊却只签订了一个阶段的代理协议,那么很有可能会落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结局,所以究竟要怎么选?现在不仅是陈茹在纠结、李珊同样也在纠结。因为毕竟还有很大的可能,陈茹提供的证据线索没有办法启动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如果那样的话,协议上再多的代理费都只是写在纸上的数字罢了!
所以,现在李珊能做的其实是尽可能在不引起陈茹怀疑的条件下,套取更多陈茹关于整个事件的细节性表述,为什么用套取而不是直接问呢?因为如果让陈茹发现自己其实可以直接去申请立案,将事情的相关细节直接告诉给警察听也会顺利的达成自己的目的,那么陈茹一定会选择抛下李珊,省去这笔代理费!
所以,李珊不仅需要套取更多的内幕来为自己选择做风险代理还是阶段性代理打好基础、更需要在不引起陈茹怀疑的情况下拿到最大数额的代理费。
所以,李珊现在通过陈茹留下的联系方式,搜索着陈茹的微信,但是在确认陈茹确实注册了微信后,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发送好友添加申请,而是选择了放下手机,搜索起相关案例,网页上显示多的新闻报道及案例都是继父继母虐待继子女的事件情节或者是父亲怀疑子女非亲生痛下杀手的情节,如果不存在这两类情节,还真是很少听说有父母离婚后父亲将自己的亲生子女杀死的情节!所以,这也证实了李珊的初步断定即仅凭陈茹口中的这两点怀疑恐怕很难启动侦查程序!
可是,凡事也不是那么绝对的!李珊要如何抉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