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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银锁的秘密(6)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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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请同意我问原告两个问题。”黄宇律师征得法官的同意,站起来问瑶青道:“请问原告,你有几个儿子?”

瑶青回答说她有五个儿女。黄宇律师又问瑶青:“据蓝田说,你不是他的亲生妈妈……”

黄宇律师话音刚落,便遭原告律师的反对:“法官,被告律师的问话已经超出本案的诉讼范畴,我反对被告问我当事人这个问题。”

“反对有效!请被告注楚问话的内容。”

经法官的提示,黄宇律师说道:“请问原告,你既然生育有五个儿女,为什么你不要求其他四个子女给你进行赡养?偏要求我的当事人一个人承担你的赡养义务和要求来柳州市跟随我的当事人居住的要求?请你解释,为什么?”

“因为蓝田是我的大儿子,还因为四个儿女现在都不在农村,都到广东打工去了。我现在老了,在农村已经没有了依靠,当然得来找大儿子养我。”

黄宇律师听了瑶青的话,对法官说道:“法官,原告承认她有五个儿子,依照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方反对原告的诉讼。原告的五个儿女都应该承担和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才显得公平。请求法官同意我方的申诉。”

“为了法律公平的原则,请原告答辩被告方的责问。原告你为什么只对被告一个人提出诉讼?”

罗团律师答辩道:“法官,因为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大儿子,还因为被告的四个弟妹一年四季,三百六十五天,没有一个人在农村赡养我的当事人,现在我的当事人找不到其他四个儿女,所以,我的当事人理所当然可以要求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

黄宇律师听了原告方律师的话,马上提出反对意。说道:“法官,原告单以我的当事人是她的大儿子和找不到其他四个儿女为由,要求我的当事人一个人独自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和来柳州市跟随我的当事人居住,显得有失公平。”

瑶青的代理律师听了黄宇律师的话,马上反驳道:“我的当事人唯护权益是根据法律条文来唯权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我的当事人认为,这条法律条文也适应约束被告。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我说的赡养包括我的当事人来柳州市跟随被告居住的要求。”

“不可以!”蓝田听到罗团律师的话,感到气愤和不公平。凭什么瑶青只控告我不赡养妈妈?要赡养瑶青也不是我一个的事。蓝田冲着瑶青嚷嚷道:“妈妈!要论赡养也不是我一个的事。你这样对我,我觉得不公平。”

瑶青的代理律师说道:“法官,被告所说的不公平,没有法律依据。请允许我再问被告一个问题。”

法官允许瑶青的代理律师的请求。罗团律师问:“请问被告,你觉得我的当事人在哪件事上对你不公平?”

“就她告我的当事人这件事就显得她做妈妈的有失公平。”黄宇律师说道:“就赡养问题而言,原告的其他子女也同样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所以,我方强烈抗议原告方把赡养义务全部推卸到我的当理人身上。”

“法官,不是我的当事人把赡养义务推卸被告身上。”罗团律师说道:“我的当事人的其他四个子女,到广东打工一年四季三百六十五天,没有一个人在家对我的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我的当事人找不到他们,只知道被告在柳州市,所以我的当事人只能来投靠被告。因为被告拒绝我的当事人来柳州市跟随其居住,我的当事人在农村已经没了着落,所以,我方请求法院同意我的当事人的主张。”

法官听了原告律师的诉讼,问被告方还有没有什么申诉的话。黄宇律师和蓝田商议一下说道:“法官,我的当事人不愿意一个人承担原告赡养义务,原告的赡养义务应由原告的五个子女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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