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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章 谅解书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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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准备往正当防卫角度去攻克,主张林彦是在李寿对其进行施暴的过程中的一种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以防止暴力对自己造成伤害,所以才出手回击的。

“能不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个得你们自己去协商沟通,我们不介入。”

警察乙一脸面无表情地回道。

听到警察这么说,林溪觉得时机来了。

他赶紧看向病床上的李寿,斟酌着措辞,说道:“阿寿,你看这,这个事情往小了说其实就是你们小孩子家家的不懂事有些不知轻重。”

“你看你能不能谅解我家林彦?”

李寿哪里会不同意,本来这个事端就是他挑起的,他有过错在先,自己耍威风不成,还被人一拳差点给打成植物人,这事儿说到哪儿都会让他跌份。

他自己脸上臊得慌,也知道林彦现在被抓进去关着了,这段时间定是担惊受怕吃了不少的苦,李寿都感觉自己对不住人家。

他道:“好,好,我写。警察叔叔,能不能将你们手上的纸和笔借我用一下?”

“可以。”

警察甲点点头,顺势将手里的空白的纸和笔递给了李寿。

林溪离开病房走出医院时,看着手里李寿亲手写的谅解书,眼里不禁泛了泪光。

真是太不容易了啊,他赶紧朝锦辉律所赶去。

……

案子基本上侦查结束了,法医鉴定报告、医院医生的笔录、李寿的病案记录以及李寿本人的笔录都整理好了。

王律师这边也提交了被害人谅解书以及申请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也一并提交到公安机关了。

整个案子的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再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已经到了仲夏七月份了,田里的禾苗已经长到及人的小腿高了。

公诉方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打斗事件是被害人李寿先挑起来的,也是被害人先动的手,被害人骑在被告人林彦的背上并直接动手扇了被告人巴掌,被害人用左手朝被告人抡起拳头的行为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将被害人甩下背后,就应该寻找机会避开被害人的攻击,而不是反过来反击被害人,与被害人拳脚相向。”

“在这个拳脚相向的过程中被告人已经有着伤害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了,而且造成了被害人重度脑震荡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申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在量刑上,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在先,且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身份,以及其认罪态度良好,又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申请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律师据理力争,辩护意见认为:“事件是被害人李寿先挑起来的,也是被害人先动的手,被害人故意伤害被告人在先,且被害人在施暴的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了拳打脚踢。”

“被告人是出于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一种正当防卫的自我保护意识,才对被害人回击了一拳。”

“在那种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人的生命安全遭到了重大威胁,即便被告人想躲避,根本就没有躲避的时间和条件,因为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根本就没有停下,还在继续。”

“如果被告人不当场回击的话,只会遭受更加严重的身体伤害。所以被告人的回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与被害人的施暴行为力量相当,并没有防卫过当,造成被害人昏迷的结果是在那种危急情况下无法控制的。”

“而且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极好,在看守所认真悔过,完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还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已进行了赔偿。”

“故恳请法院以教化未成年人为原则,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将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

王律师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慷慨陈词:“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应该呵护和关爱未成年人的成长,对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叛逆多给予些耐心去理解和包容。”

“将正走上歧途的孩子拉上正途,让在成长道路上遇到挫折和磨难的孩子那受到惊惶的内心能够得到抚慰。”

林溪、林泉和林水在旁听席认真地听着,当听到检察机关申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时,三人心里都跟着一紧。

一旦定了故意伤害罪,那林彦这辈子就都得背上‘犯罪分子’这个身份,他这往后的人生该怎么过啊?

待三人听到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又觉得王律师说得好有道理,林彦的行为就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属于自我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彦弟这几个月在看守所已经承受了他的行为给他带来的后果了,他已经遭到了惩罚,希望法官大人一定不要定彦弟的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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