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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若干思考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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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诞生两年多来,深受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欢迎,社会各界也予以充分肯定。目前,如何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保证“阳光之家”得到持续规范、健康稳定的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已经取得的成果和今后工作的方向两个方面入手,针对“阳光之家”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设,提出了若干思考。

【关键词】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长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工作2005年和2007年两次被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这既是上海市委、市政府积极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残疾人工作者努力践行“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体现。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创办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了规范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不断健全其管理机制显得重要而迫切。

一、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管理机制建设已经取得的成果

通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全市“阳光之家”的管理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特别是在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金筹集、社会支持和就业保障等方面已经逐步走出一条符合“阳光之家”发展规律的道路。

(一) 基本原则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基本原则也是“阳光之家”开办的宗旨,“阳光之家”的各项活动都紧紧围绕这些基本原则开展。

1.以人为本原则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建设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智障人士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直以来在教育、就业、保障、康复等方面都较为被动。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出现很好地改善了这种状况,它在各个方面都能平等地对待智障人士,尊重他们的愿望、保障他们的权益、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融入社会。

2.能力培养原则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的智障人士“阳光之家”,依托社会资源,开展适合智障人士的各类培训,并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和参加特奥活动,在各类活动中不断提高智障人士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以及简单劳动能力。

3.社会融合原则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开办的目的在于推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使智障人士走出家庭,走进社区接受教育、康复训练和从事简单劳动,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并通过社区走向更广阔的社会。

4.社会支持原则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快速发展,与社会各界的支持密不可分。在此项工作的初期实施阶段,政府担负主导的责任,但随着其进一步规范有序的发展,我们必须争取多元化的社会支持,使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真正走向社会。

(二) 组织机构

为规范全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管理工作,根据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建设目标与现有基础,逐步完成了组织机构的建设。

1.成立市、区(县)两级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指导中心

市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督导评估,并聘请教育、劳动、康复、特奥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顾问组适时提供专业支持;区(县)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街道普通型“阳光之家”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同时负责示范型“阳光之家”的建立、管理工作;各街镇负责做好普通型“阳光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由市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市智障人士亲友会、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市残联信息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通过协商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 管理制度

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阳光之家”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得到了规范。

1.逐步健全“阳光之家”的各项规章制度

“阳光之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守则、学员守则、教学计划、日常工作记录、考勤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家长联系制度等。

2.明确分工,责权清晰

“阳光之家”服务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每个“阳光之家”都有一名专职的主任管理人员,并配备2—4名工作人员,或者按每8—10名智障人士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康复、特奥的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加强日常工作绩效考核。

3.“阳光之家”的服务类型

“阳光之家”有普通型与示范型两种类型,招收的学员根据其特点和需求分为全日制、定期和上门服务三种。其中,全日制学员每周一至周五到阳光之家接受各种服务和参加活动;定期学员每周二至三天到阳光之家接受各种服务和参加活动;上门服务学员则是由工作人员到学员家里提供服务。学员主要参加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运动等活动。“阳光之家”对智障学员进行注册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人户分离的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区(县)与居住所在地区(县)的“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进行对**接,做到不遗漏。

(四) 就业保障

就业是智障人士获得生活保障、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根据智障人士的障碍程度及特点,上海市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处理智障人士的就业保障问题:

第一,对残疾程度较轻的智障人士通过一段时间的技能培训或参加见习基地实训,推荐到社会单位实现就业。

第二,依托街道创办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或社区公益性岗位,就近吸纳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障人士实现就业。例如,宝山区、虹口区安排其从事社区四保“保洁、保绿、保养、保安”工作。

第三,在“阳光之家”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阳光之家”为载体,通过简单劳动产品加工,提高智障人士的劳动能力,并使其获得一定的劳动津贴。例如,杨浦区、闸北区在有条件的“阳光之家”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组织智障人士进行简单劳动。

第四,市、区(县)两级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全面落实“阳光之家”智障人士的社会保障计划,负责智障学员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项保险。

(五) 资金筹集

资金是“阳光之家”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模式采用的是三支柱式,即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同样其他的一些非政府、非盈利的社会机构也大多采取多元筹集的模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借鉴上述模式的基础上,“阳光之家”的经费采取“政府投入一块、社会捐助一块、个人承担一块”的方式落实。

(六) 社会支持

“阳光之家”自创办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支持,随着“阳光之家”进一步的发展,社会支持将越显重要。我们积极争取智障人士亲友、社会热心人士和单位支持“阳光之家”的建设,初步形成相应的社会支持体系。

第一,通过建立家长联系网络、“家家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论坛或恳谈会,定期邀请家长参加“阳光之家”的各项活动,并召开座谈会,及时沟通信息,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二,积极动员、组织志愿者为“阳光之家”开展各类帮扶活动,并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

第三,加强宣传,动员社会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人士关心智障人士,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阳光之家”结对帮扶。部分企业也积极为“阳光之家”捐款捐物,提供就业岗位和劳动产品,体现出社会责任感和扶残助残的优良企业文化。

二、 完善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管理机制的思考

“阳光之家”的发展还在起步阶段,管理机制的建设还有很多需要突破和完善的地方。

(一) 重视劳动项目开发

劳动是“阳光之家”的重要活动之一,对“阳光之家”的发展能起到稳定促进的作用。智障人士通过加工劳动、服务劳动、公益劳动体现其对社会的贡献和自身的价值,劳动不但能改善和提高他们的体能和智能,也丰富了他们的生活。劳动项目的开发是“阳光之家”发展中十分重要也是非常艰巨的工作,因此,要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企业将一些简单的生产业务投向“阳光之家”,成规模地开发劳动项目,逐步建立劳动项目开发机制。

(二) 规范资产管理制度

首先,“阳光之家”的资产管理要按照所在区县、街镇的有关规定进行,权责要明晰。所有设备和活动设施要有统一的申请、报批、采购、保管、使用和维护制度,重要设备集中采购、安置到位,防止设备旁落。

其次,规范资金使用制度,用好培训经费,使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多渠道募集资金,争取街道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支持。对资金使用范围内容、报销审批程序、各级职权范围等都应有明确规定。市、区(县)“阳光之家”指导中心应对“阳光之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形成积极招募后援力量的机制

利用社会力量可补充教学和管理资源的不足,扩大社会影响,密切“阳光之家”与社会的联系,提高“阳光之家”的活力,丰富活动内容,提高学员的交往能力。“阳光之家”在日常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应重视残疾人亲属的力量,要积极组织他们参与教学和管理。此外大、中学校的学生、组织的员工及社区居民也可以是志愿者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首先,“阳光之家”的工作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专业知识缺乏,对此,有必要定期组织全市“阳光之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正在和有关部门研究开发相关的职业标准,使之纳入职业建设的规范体系。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编撰业务学习资料,对工作人员在专业技能和从业素质等方面加以提高,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其次,区残联应定期召开“阳光之家”负责人例会,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市、区残联均可组织交流、观摩,起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相提高的作用。

最后,建立奖励评优机制,不断优化队伍,提高整体水平。

(五) 明确性质、丰富活动内容

“阳光之家”是接纳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一般在16—35周岁、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智障人士以及家庭困难且确有需求或者需要通过综合培训满足现有岗位要求的智障人士,通过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训练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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